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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兰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夷山中国寒兰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由兰花科技工作者和兰花爱好者自愿组成,从事寒兰栽培学、形意学、营销工作经验交流的行业组织,是不受地域、部门、阶层限制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研究会自九七年以来对武夷山兰花资源的调查、收集基础上,是由海内外兰花爱好者合资对寒兰栽培形意等进行研究。为武夷山乃至全国寒兰事业发展推广提供服务。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界兰花爱好者从事寒兰科学研究、奠定寒兰鉴赏理论、传授技术、繁荣经济,飘香全国各地活动。为填补我国寒兰研究的空白,绿化、美化、香化社区环境,提高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振兴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武夷山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为武夷山市民政局。研究会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武夷山市闽北纪念馆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对中国寒兰形意学的研究;
(二)对中国寒兰栽培学的研究;
(三)对寒兰不同品种在四季中均能开花的日照、温湿度、肥料等条件的研究;
(四)对提高移植成苗率的研究;
(五)对寒兰营销工作研究,树立寒兰品牌,不断提高中国寒兰在全球的知名度,积极参与国内外寒兰研究活动;
(六)开展寒兰级别评定和新开发品种的鉴定、命名、申报等项工作,并颁发证书,不断促进寒兰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七条 本研究会理事为个人会员。会员也是理事,会员会议也是理事会议。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会的有关活动,在会中行使表决权;
(二)研究会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和研究会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拥有研究会所有权;
(六)退会;
(七)其它。
第九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缴纳会费;
(二)尽力为研究会多做贡献;
(三)执行会员会议的决议,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研究会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会从事研究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它。
第十条 会员在研究会享有同等的权利,研究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会员同意;
(一)处理财产;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改变名称;
(四)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五)入会或退会;
(六)聘任和解聘管理工作人员;
(七)其它。
第十一条 在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经全体会员决定,推荐一名(或数名)会员作为研究会负责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会员会议;
(二)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其它。
第十四条 研究会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会员报告研究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正当研究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会员(理事)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行使会员的各项权利和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
(三)策划本会工作;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常务理事会为便于工作,设立日常工作小组(即常务工作组),由本研究会发起人(杨际信、杨永华、杨大华、蓝章廉、袁建武、王联文、杨学文)组成,常务工作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者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入会、退会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会员入会时,个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并签署同意本会章程的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与原会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不给本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会,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会员。退会人对其退会前已发生的本会债务,与其他会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会员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对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恶劣影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及会员出资;
(二)接受捐助;
(三)政府等部门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全体会员(理事)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章程,须在全体会员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全体会员(理事)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四年十二月一届一次会员(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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